[案情] 王良臣经常骑自行车上下班。2005年5月某日下班后,王良臣骑自行车回家。为图方便,王良臣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适逢某小学学生路小军骑自行车相对行驶,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路小军与王良臣都摔倒在地。王良臣头部磕在自行车道的路沿上,当即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由于是自行车相撞,路小军又只是个孩子,双方均未报案。王良臣在厂医院稍作处理后,即返回家中。当晚,王良臣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良臣家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但由于时过境迁,现场各种痕迹均已消失,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公安机关认为路小军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路小军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良臣不承担责任。路小军及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争鸣] 路小军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我国《民法通贝心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路小军的实际年龄只有11周岁。路小军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比较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路小军所受的教育和现有的生活经验,尚不足以具备交通安全律、法规的专业知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不能预见不报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路小军不具有报案的能力。王良臣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违章逆行,导致与路小军两车相撞,自己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王良臣在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路小军处于正常行驶状态,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提出,路小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点评] 在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原因没有查清,导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误。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因此发生事故后及时报案是每个有能力的当事人尤其是司机应尽的义务。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点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可以采取下措施:(1)向就近的值勤民警报告;(2)拨打"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3)请顺路车辆上的驾驶员或者其他人员向值勤的交通民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4)在边远偏僻地区,可就近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报告,请求转告;(5)报案时,应尽量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人员伤亡情况及处理的措施,以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6)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当事人应当先报火警,再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如果当事人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会给自身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2款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现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取消了因不报案而推定事故责任的制度。但即便是按照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仍然不能认定路小军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对有条件报案的正确理解,即什么情况属于"有条件",什么情况属于"没有条件",这是确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并根据现场的客观情况正确地作出责任认定。否则,现场情况一旦变化或者不复存在,就失去了作出正确判断的客观依据。所以,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时报案是十分必要的。从规定的要求看,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及时报案的法律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种义务,没有及时报案,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违反法律义务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送医院抢救的或者当场死亡的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报案条件,未受伤或者伤势比较轻微,不需要送往医院治疗的一方,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报案条件的。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良臣违章逆行与路小军相撞,受伤后被送到工厂医院进行处理,可以说王良臣不具有报案的条件。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路小军只有11周岁,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仍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不可能获得具有一定专业性的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不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路小军与王良臣一样也没有条件报案。故公安机关认定由路小军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当然,路小军的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也不容忽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智力所允许的范围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路小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预见不及时报案的法律后果,不具有报案能力。但路小军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能及时知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而又不及时报案,就违反了法定的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王良臣违章逆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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