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磊,男,25岁。
委托代理人赵斌,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合喜,男,56岁。
委托代理人陆芳,女,45岁。
被告漯河市迎春客运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该服务中心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东段。
负责人王忠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云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磊诉被告陆合喜、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公司漯河营销部)、漯河市迎春客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迎春客运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及委托代理人赵斌、被告陆合喜及委托代理人陆芳、安邦财险公司漯河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徐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迎春客运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磊诉称,2010年11月6日,原告驾驶豫LV5500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时,与被告陆合喜驾驶的豫LT6157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9902.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安邦财险公司漯河营销部辩称,原告诉请太高,公司应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支付。
被告陆合喜辩称,原告王磊的车撞到被告车上,原告并没有受伤,过错在原告,原告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迎春客运中心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17时40分许,被告陆合喜驾驶豫LT6157号出租车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漯河职业技术学院门前右便道时,与同向直行王磊驾驶豫LV5500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1月6日入院,同年11月22日出院,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4574.53元。2010年11月10日,漯河市交警支队作出第20101106号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合喜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磊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豫LT6157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迎春客运中心,实际车主为陆合喜。迎春客运中心于2010年5月17日在安邦财险公司漯河营销部为该车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16日止。
另查明,原告王磊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山服务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20.3元。护理人员李艳系漯河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91.3元。
咨询电话
官方咨询电话1515522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