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代表人满占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丙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宗旺,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丙生、赵宗旺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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