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审被告曹苏非
原审被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军营
上诉人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东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曹苏非、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军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为3113元,由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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