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比较普遍,其主要的特征为:挂靠人为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金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并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辆代为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被挂靠的企业对车辆有所有权之名而无所有权之实。
因此,在实践中,挂靠车辆因第三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如果挂靠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挂靠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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